商承包中国境内电力建设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颁布日期】19960919【实施日期】199611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外电力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障中外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国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外商总承包的境内电力建设工程中的人身安全管理
有关设备安全管理,按照电力工业部有关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商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过施工资质审查,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承包电力建设工程
第四条外商承包电力建设工程,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遵守中国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安全施工管理,在确保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是中国电力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部门,主管全国电力建设安全工作
电力集团公司(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工业局)(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主管本地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
第六条外商承包电力建设工程必须接受电力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劳动、环境保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业主与承包商、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的专项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且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章名】第二章安全施工责任第八条业主的安全施工责任(一)必须贯彻执行中国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二)督促承包商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确定承包商在现场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对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上不称职的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包商聘用的安全工程师,有权向承包商提出撤换的要求
(四)必须向承包商提供能确保工程安全施工的安全设施补助费用,并在承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