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经费[2008]39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冀北地区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民住宅区设计同步
第四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第五条居民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第七条居民住宅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应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或电缆
第二章供配电设计第八条负荷性质的确定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程》GB50052-9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十层至十八层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第九条负荷容量设计:1.居民住宅区用电容量按建筑面积50W/m2计算,80m2及以下的住宅按每户4千瓦配置
有特殊需要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