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1〕第一局部一般条款定义第一条〔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以下词定义如下:〔1〕“业主〞名称将在第二局部中详细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承受的人或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第二局部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面承包人由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
对工程师代表的受权应由工程师书面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格表、标书、承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7〕“合同价格〞指在承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11〕“技术标准〞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中确定的标准也包括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局部
〔12〕“图纸〞包括技术标准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纸的修正以及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
〔13〕“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以及业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局部
〔14〕“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
〔二〕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这样
〔三〕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一局部在解释合同不予考虑
〔四〕“费用〞一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第二条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颁发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
假如在业主对工程师的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