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件台州市财政局台外经贸综发〔2010〕9号关于申报2009年度全市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资金项目的通知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外经贸局、财政分局,市直有关企业: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09〕69号)、《补充通知》(台政办发〔2009〕109号)及《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09〕8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09年度市外经贸发展促进政策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基本事项(一)本次申报资助及奖励项目的企业为市本级进出口企业、行业中介组织等相关机构,包括椒江、黄岩、路桥、台州经济开发区所属进出口企业、行业中介组织等相关机构
(二)本次申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级承担
(三)本次申报应为2009年度实施完毕的项目,项目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实施完毕或提供材料不全的项目,不予补助或奖励
(四)已享受或已上报中央、省级促进政策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境内外支持展会等项目,如补助未达到市促进政策额度的,可申请未达到市级资助标准的部分,并在《2009年度台州市外经贸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中填列已享受或已上报中央、省级促进政策资金金额
二、申报材料(一)各申报单位填制《2009年度台州市外经贸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合法、齐全,涉及外文资料的应提供中文译本,用外币直接付款的应按付款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并提供当日银行汇率证明
上报的所有证明资料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证明资料可加盖骑缝章
(二)有多个项目的企业可按申报内容分别申报,每个项目填制一份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
(三)各项目的申报材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