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2005年11月11日财会〔2005〕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和监督征地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征地移民资金的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条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对征地移民资金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征地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五条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加强会计监督,并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第六条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期末,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七条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可靠、全面完整、相关可比、清晰明了、编报及时,以便监督考核征地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
第九条征地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十条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各级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立,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