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大埔县水利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