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木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矿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矿井下电气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二条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第三条动力保障部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监管部门。第四条动力保障部应有一名专职副部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动力保障部下设电管队,其职责为:1、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4、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而调整,做到准确、及时。6、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性能检查、完好检查;参与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第六条安全环保部机运科职责为:1、监督和检查全矿各有关单位落实上级和本矿制定的电气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井下电气管理制度、规程的人员和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2、组织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动态达标检查,并组织召开机电安全管理月度工作例会,布置井下电气管理工作。3、参与新安装电气设备的验收工作。4、组织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第七条生产单位部长、机电主管职责为:1、各单位部长、机电主管对所在单位的井下电气管理工作负责。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电气管理的规定、文件和制度。3、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动态达标检查和每月机电安全管理例会。4、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检查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5、及时安排、落实和处理动力保障部电管队和安全环保部机运科提出的有关本单位井下电气管理存在的问题。第八条井下电气操作人员职责为:1、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2、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按规定要求操作电气设备。3、熟悉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判定细则,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型电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单位处理。第三章供电系统第九条电管队必须定期绘制符合实际的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的规定注明内容,采区变电所要悬挂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开关型号、容量、线路电缆用途、型号、电压、长度、馈出线的短路电流值;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短路电流值;监测分站的编号、用途和电源来自方向、“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安装位置等。第十条采区供电系统应按设计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第十一条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必须实行“双三专”、“两闭锁”供电。详见附件三、“双三专”、“两闭锁”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井下127V的照明和信号线应有专用接地芯线。第十三条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开关、局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具体检修周期根据设备现场运行工况而定),设备检修内容应记录备查。第十四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规定;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标出其电压额定值,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及以上电压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且按照高压供电管理。第十五条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第十六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