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样板工地),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样板,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最高奖
第三条市样板工地的评审和管理工作由台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
建立市样板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市样板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建1筑业协会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市样板工地每年评选一次,并与推荐参加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工地)评选相衔接
申报省标化工地的项目,必须是获得市样板工地的项目,申报项目由市建筑业协会初审,经市建设规划局同意后上报
第五条市样板工地评委会可以根据当年评选情况,在市样板工地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一定数量的工程,作为市样板工地金奖
获得市样板工地金奖的工程,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享有与省标化工地的同样待遇
第六条创市样板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市样板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括苍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市样板工地”称号
第七条全市各施工企业应积极参加市样板工地的创建,通过创建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升自身形象,通过市样板工地的示范带头作用,把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辐射到每一个在建工程,促进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