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暂缓执行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论文摘要]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的监督必然是全面的、完整的
对民事审判的活动的监督不仅包括诉讼活动的监督,而且还包括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监督
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错误,为避免法院再审后出现执行回转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及时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检察建议
[论文关键词]暂缓执行检察建议研究我国现行《宪法》第12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基于宪法对检察机关性质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的监督必然是全面的、完整的
《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这里的“民事审判活动”笔者认为不仅包括诉讼活动,而且还包括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行为
基于此,作为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来讲,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确实存在的错误,应及时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检察建议(笔者认为所谓暂缓执行检察建议,是检察监督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具体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诉案件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成立,需要抗诉的,为避免法院再审后出现执行回转难,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暂时停止对案件执行的一种检察监督方式),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从而达到执法严肃,执法公正的目的
下面,笔者就XX县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开展暂缓执行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做初步探讨
一、开展暂缓执行检察建议取得的效果(一)暂缓执行检察建议作为一种非诉讼监督方式,它明显突出了监督效益,降低了司法成本,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暂缓执行检察建议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基层检察院行使事后监督的问题,同时把大量的矛盾解决在基层,避免了矛盾上交
而且由于它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自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