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受委托实施路政许可工作规范一、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国省道审批(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填写许可申请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报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书面(并加盖公章)同意后,将勘验结果、与申请人签定的路政管理协议、初审意见及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许可决定统一加盖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许可条件: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2、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情况特殊、复杂的,须经有关专家论证通过);3、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目录: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路政许可申请表;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的证明材料;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具尺寸、重量、行走系统的说明,防护公路的技术方案;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6、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
(五)承诺时限:当日
但情况复杂的除外
(六)收费标准:无行政许可收费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对申请人实施许可的规范性要求1、申请人应当能够保证按照防护公路的技术方案行驶公路;2、因申请人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害或者出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时,由申请人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复,或者支付赔(补)费,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复;3、机具行驶公路期间,应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保证公路上正常行驶车辆及人员通行安全;4、造成路面污染的,应当安排专门设备和人员进行及时清扫,保证公路路面的平整、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