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房等项目);(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四)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六)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部门基建及维修项目;(七)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凡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及纳入财政预算内、外核算的政府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要实行先审计,后结算
第四条县审计机关(包括县审计局、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下同)是本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均由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审核,确定招标控制价,决算项目按以下办法实施:(一)凡是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第二条所称),均由县审计机关统一扎口管理,直接实施审计
(二)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县审计机关在自身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