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限度引言2009年发生的邓玉娇案吸引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其“”审判结果也发人深省,一时间据以定罪的防卫过当问题重新引起人们的兴趣,学术界对此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事件的大致经过: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要求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向黄解释自己不是从事异性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绝了黄的要求。双方为此发生肢体冲突,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最终导致邓贵大因伤势严重死亡,黄受轻伤。巴东县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定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故对邓玉娇无罪辩护意见巴东县法院不予采纳。鉴于邓玉娇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可以对邓玉娇免除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在这里,弱者反抗带有公权力背景的强者的侵犯是最令人关注的地方,但是据以定罪的防卫过当的认定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防卫过当从本质上讲也“”是正当防卫的范畴,只不过是超过了必要限度,这里的必要限度就是正当防卫的限度,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一、正当防卫的限度概述按照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正当防卫的标准定义,也是学界比较认同的观点。是“否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超过了必要限度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记载已经有千余年的历史,在《尚书》、《汉律》、《唐律疏议》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记载,见于《尚书》。《尚书·舜“”典》中的眚灾肆赦一语,实则就包含了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三种观念。眚即普通过失,灾就是灾害、不幸,“”“”肆则是缓或宥的意思,赦则是不为罪或减免刑罚之意。“”眚灾肆赦的意思就是因天灾人祸而触犯罪刑,应该不认为是犯罪或应减免刑罚。并且在我国古代正当防卫是没有限度之分的,行使正当防卫权的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出于对人权的尊重,对正当防卫权的行使是逐渐限制的,正当防卫必须严格限制在一定的限度内,否则可能涉嫌犯罪。(一)正当防卫限度的内涵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明文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度的唯一规定,由于其规定的概括性,导致了学界对此问题理论的丰富以及司法中的混乱。对于正当防卫限度的内涵,王“梅等认为是指防卫人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他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杨文君等认为它应该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须为标准,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曾指出,对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研究,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区别的问题:一是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是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这是正当防卫限度问题不可偏离“的两个方面,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前者实际上是要求对必”要限度这一特定的法律用语本身的内涵和外延给出定义性“”的阐明,回答的是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这一必要限“”度性质方面的问题,而后者所要求的则是对必要限度所内“含的基本标准予以确定,回答的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什么这一方面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但是他们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只有对前者给出了科学的定义,才有可能正确地阐明后者。因此,对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进行准确的定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就目前的学术研究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