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学习讲稿: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学习内容一、行政复议四要素:1、它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2、提出申请必须是不服某一特定行政行为;3、申请人必须向特定机关提出;4、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与职责相应的决定。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并且不收费);2、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3、全面审查原则;4、被申请人举证责任原则;5、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三、行政复议的范围㈠具体行政行为有十一个方面的复议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部门存在,乡镇基本不存在。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部门存在,乡镇基本不存在。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部门存在,乡镇基本不存在。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复议前置,省级复议决定部分不可诉)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这一类乡镇和部门都比较常见。第1页共4页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一类乡镇比较常见。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这一类乡镇比较常见。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这一类部门比较常见。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依法履行的,主要是乡镇应按《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保护学龄儿童接受教育。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涉及民政、社保、乡镇。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㈡抽象行政行为有三种情况可提出复议审查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能单独就以上“红头文件”提出审查。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申诉,如任免、奖惩等;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服,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劳动仲裁等;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参照行政诉讼法)㈣特殊情况下的复议1、对信访决定、答复原则上不能提出行政复议;2、医疗事故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程质量事故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的鉴定、法医鉴定以及其他技术性方面的第2页共4页鉴定行为,注重的是技术问题,并非行政管理决定,一般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工伤认定可以;3、会议纪要如果涉及具体的人和事,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当事人不服,看情况接受复议;4、对公证文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落实历史遗留问题和有关人事政策问题的处理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6、对实行企业与行政、事业与行政双重性质的单位(如烟草、电力、邮电部门)的行为不服,只有该单位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7、对技术职称评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8、对行政机关关于企业职工身份或教师身份、退休工龄及教龄的认定等问题作出的批复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9、对上级行政机关(或其内设机构)就下级行政机关请示的某一问题作出指导答复的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0、行政机关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如招商经资奖励)而又不履行,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1、对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