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和跨跃式发展,针对当前我市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及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场)各类建设工程的管理纳入市区范围内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工商、物价、安监、规划、城市执法、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的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作出责令中断建筑活动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一)加大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具备条件的责任主体不得进行施工活动;(二)加大对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力度,审查工作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经审查符合要求方可正式开工;(三)完善阶段性监督检查的手段,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随机抽查的力度和频率,强化过程控制;(四)完善主体工程和竣工工程的验收条件的审查程序,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主体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非市属建筑类(包括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