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表彰第三批“节水型城市”的通【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建城[2007]71号【发布日期】2007-03-12【生效日期】2007-03-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建设部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表彰第三批“节水型城市”的通报(建城[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XX市市政管理委员会,XX省、北京、XX省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以及《关于组织申报2006年“节水型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6]377号)的要求,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进行初步考核,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考核的基础上,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命名银川等11个城市为第三批“节水型城市”,现予以通报表彰。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已命名的城市要继续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力度,巩固和发展节水成果,发挥示范作用。其它城市要以受表彰的城市为榜样,对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各地要通过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第1页共2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附件:第三批“节水型城市”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三月十二日附件:第三批“节水型城市”名单宁夏自治区XX市XX省XX市广西自治区XX市XX省XX市XX省XX市XX省XX市XX省XX市XX省XX县区XX省XX县区XX省XX县区XX省XX县区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