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6页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商业零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范围内的商业零售企业的管理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第三条商业零售企业采取自营、联营、代销经营形式的,均以商品零售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采取租赁经营形式的,承租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自营是指商业零售企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
联营是指商业零售企业以场地、商誉等与他人共同从事商品零售,提供销售发票,实行统一收款,按商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获得收益的经营方式
第2页共16页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6页代销是指商业零售企业与他人签定货物受托销售合同,在货物销售后与委托方结算货款的经营方式
租赁经营是指商业零售企业为他人提供经营场所,按合同约定收取场地租赁费用,租赁人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自行采购、自行销售、自收货款和使用自己领购的发票的经营形式
第四条商业零售企业对外出租柜台、场地等,应自租赁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承租人的营业执照、经营合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商业零售企业因未备案导致承租人未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应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商业零售企业应在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第五条在商业零售企业卖场内,凡实行由商业零售企业统一开具发票的,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经营,均以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