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精神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摘要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作为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的根本性问题,罪刑法定原则已经被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确定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刑法原则和国际法原则
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条明文确认其成为首要的刑法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符合当代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标志着我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和发展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认为: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看,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可包括积极要求和消极要求两方面
其中积极要求有:一是罪刑法定化,二是罪刑实体化,三是罪刑明确化
消极要求有:一是排斥习惯法的原则,二是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三是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四是禁止类推
“有利于被告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所在,它集中体现在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之中
本文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等方面分析,认为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两点论”,应该是内容和精神统一体现的“一点论”
[关键词]罪刑法定内容有利于被告人随着十八、十九世纪的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的发展,以及1789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1791年《法国刑法典》对“不定罪、不处罚”内容的规定,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为核心内容的罪刑法定原则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发展至今,其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内容所谓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指,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无明文规定,即使行为的危害很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予刑罚处罚
简单概括为一句话:“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