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工程质量相关文件规定汇总一、2010年出台的有关文件:1、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2、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0〕13号);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3、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技术措施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4号);附: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5、关于对重大风险源加强质量监管的指导意见(烟建质监[2010]5号);6、关于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实行结构实体检验的通知(烟建质监[2010]11号);7、关于2010年建设工程质量秋季检查情况的通报(烟建质监[2010]21号);8、关于钢筋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9、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烟建质安﹝2010﹞7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工程竣前检查工作的通知(烟建质监[2010]25号);二、2011年已出台或即将出台的有关文件:1、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附: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2、关于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3、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报告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2010年05月10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总后基建营房工程局: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近几年来,住宅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住宅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依然存在,重大质量事故仍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一)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的技术论证,及时提供住宅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统一协调安排住宅工程建设各相关方的工作;要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不得将住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将住宅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任意更改相关工作的成果及结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住宅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二)勘察单位的责任。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住宅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土水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勘察工作内容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要强化质量责任制,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加强对钻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设计单位的责任。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住宅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要求;要依法设计、精心设计,坚持以人为本,对容易产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