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成本开支范围第七条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