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介绍一、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概念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次缔约方会议(COP3)通过了旨在落实公约目标和推动减排进程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其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内温室气体减排的量化指标
根据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因此议定书没有为其规定量化的减排指标和义务
议定书已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因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不同,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较高,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成本相对较低
温室气体的排放影响是全球范围的,因此其减排也具有全球意义
即在全球任何地方所进行的同样数量减排,都将带来相同的环境效益
这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开展具有双赢效果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则体现了这一实质内容
其允许附件—国家缔约方与非附件—国家缔约方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减排项目,从而实现如下双重目的: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在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通过参与CDM项目合作,发达国家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并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由于获得CERs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议定书下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
发展中国家则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的机制
为实现双赢的目标,议定书要求CDM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每一个相关缔约方必须是自愿参与项目
2)项目必须产生实际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
3)项目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必须是没有该项目活动时不会发生的
二、参加CDM合作的意义随着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