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诉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
住所地:郏县龙山大道101号
负责人马儒钦,该清算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吉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住所地:平顶山市开源路桥北头
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广,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宁志建,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清算组)诉被告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市城信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4年4月9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10月28日作出(2004)平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振华公司清算组的起诉
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4)豫法民管字第8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审理后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判决
该判决生效后,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向省人大提出申诉,省人大以豫人常办信函(2006)第151号函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本案复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219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后,作出(2008)豫法民再字第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依法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