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环办〔2007〕53号)、《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11〕16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与四川省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第三条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直接面向四川省的环境保护与生态保护需求,为四川环境管理服务,重点围绕四川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生态省建设和环保民生工程等环保工作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着重推动解决四川环保工作中急需的重大科研问题。主要包括:(一)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生态省建设和环保民生工程的战略性、前沿性研究项目;(二)重大环境技术前期预研;(三)环境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与控制技术开发;附件:(四)生态保护、建设与生态恢复技术研究;(五)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实用技术及应急处理技术开发;(六)环境保护领域应用基础研究;(七)四川省地方环境标准研究;(八)环境监测监察技术、方法研究;(九)环境与健康领域基础研究;(十)环境信息技术研究与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生态省建设和环保民生工程有关的项目,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优先安排,重点支持。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和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订的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实施和监督管理、支出与预算执行、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环节。具体经费的申报、执行、管理等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建〔2007〕13号)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与产业发展处和规划财务处依据其职能,开展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组织和监督工作。第七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与产业发展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四川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二)负责征集环保科技需求,受理项目建议,建立项目库;(三)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四)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五)建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信用和问责制度;(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的评审和协作攻关;(七)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八)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九)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第八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一)核批环保科研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二)核批专项项目经费预算;(三)组织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和绩效考评等。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九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发展战略、生态省建设战略、民生工程和四川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程序、方式。第十条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特大或重大项目,可按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第十一条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