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发布时间:2013-04-01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在认真总结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房地产登记相关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
术语和代号,3
登记基本单元编码,4
登记程序,5
登记归档,6
登记资料利用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北配楼南楼206室,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本规程参编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沈建忠姜万荣杨佳燕王策倪吉信赵鑫明严勇刘松陈浩喻荣胜管建平陈亚菁曾婷罗佳意万孝红于阳何文朱雪茹李晨光黄海燕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苗乐如杨临萍程啸王丹田卫华李世忠冯骏宋唯谢建良盛常礼1总则1
1为规范房地产登记业务,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登记
3房地产登记应遵循下列原则:1房地产登记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并应按本规程进行登记;2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具有审核性质的工作应由登记官承担;3房地产登记应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4房地产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5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房屋的其他登记;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