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六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20号)规定,根据《四川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试行)》及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的《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眉山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试行)》和《眉山市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验收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将药品经营许可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下同)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人员要求:1、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3、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
县以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负责人可以由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通过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4、企业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县以下企业,处方审核人员可以由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通过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5、企业质量负责人和处方审核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6、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县以下企业应配备通过中药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7、企业至少应配备二名具有上岗资质的人员,即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通过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是经四川省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