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全程税收风险防范及纳税筹划第一节公司设立与征地环节一.设立房地产公司1、工商管理部门对抽逃出资的处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开发资质管理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1)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章程;(3)验资证明;(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但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有效期不得延长
3、股东借款——税法界定为分利财税[2008]83号: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4、注册子公司、分公司
法人投资/自然人投资
跨地区的项目公司如何注册
(1)子公司、分公司税收管辖权(2)跨地区项目的税收管辖权(3)税后分配利润,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税收待遇的差异5、出资方式的涉税问题:(1)货币——印花税(2)货物——增值税、印花税(3)无形资产——印花税(4)不动产/土地——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