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适应盐城市发展环境与功能定位的变化,实现“在苏北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将盐城主城区建设为区域性中心城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编制《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以下简称为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4、《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6、《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作的意见》(苏发[2000]17号)7、《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02]35号)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9、《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1991]14号)1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规[1995]333号)1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规[1994]36号)1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03)13、《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14、《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15、《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第3条强制性内容规定文本中采用“楷体字”表示的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4条规划指导思想1、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功能,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提供保障
2、结合江苏省沿江、沿海、沿东陇海、沿沪宁的“四沿”发展思路,突出制造业在盐城的地位和作用,并在空间上落实“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