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立工程监视理规定
天津建立工程监视理规定
已于2021年11月8日经人民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长黄兴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
天津建立工程监视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建立工程活动加强对活动的监视理进步经济效益保护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展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立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立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立工程的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四条建立交通行政主部门对本建立工程活动施行统一监视理并委托建立工程监视理机构详细施行
区、建立行政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立工程活动的监视理并委托区、建立工程监视理机构详细施行
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的建立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内进展活动
其他建立工程可以在有形建筑内进展活动
第二章第六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的建立工程范围和规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应当依法另行
第七条方式分为公开和邀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立工程应当实行公开
其他建立工程可自行选择方式但或者本对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依法必须的建立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展:〔一〕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已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依法必须的建立工程人可以自行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条依法必须的建立工程人自行的应当具有编制和组织评标的才能详细包括:〔一〕具有与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财务及工程理等方面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