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档案局文件宁波市江东区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甬东档〔2008〕1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江东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江东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宁波市江东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区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区政府确定的各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也是全区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
区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计划,确保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档案工作机构第五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档案行2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组织区政府确定的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专项验收
第六条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属地管理原则,区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所辖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要加强对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之中,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时,要同时部署、检查档案和档案工作;在验收项目时,要把档案和档案工作纳入验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