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电子交易规则编号:GZ002-2007(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粮食生产、消费和流通发展,规范粮食交易行为,维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优势,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准,设立广州华南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并以有限公司方式经营管理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本中心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商、注册检验机构、注册交收点、结算银行、本中心等一切参与主体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本中心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中心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络,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为交易商提供农产品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并提供相关物流、信用、信息等服务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六条电子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交易指令,订立电子合同或其它补充协议的行为
第七条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无不良商业记录,经本中心核准取得交易席位,在本中心从事粮食为主的农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
第八条交易员,是指经交易商授权,代表交易商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人员
第九条电子合同,是指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一定价格条件交付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买卖合同
第十条注册交收点,是指由本中心核准注册的若干负责对交易商品提供接卸、保管、发运及其它相关物流服务的仓储运输单位及其地点,包括注册交收仓库、货场、港口、车站等
注册交收点名录由本中心以公告形式发布和更新
第十一条注册检验机构,是指由本中心核准的若干负责对交易商品进行检验、鉴证、认证的第三方权威专业机构
注册检验机构名录由本中心以公告形式发布和更新
第十二条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