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卫生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方案(试行)为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医患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做好人民调解与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患纠纷工作的衔接配合,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大通乡卫生院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工作方案
一、机构设置1、医调委在市卫生局的配合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医调委组织结构为两级:市医调委和乡医调委,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市调处中心和乡调处中心内,各设主任1人,常设1-2名调解员,具体负责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内的医患纠纷
针对每起医患纠纷,分别成立专门调解小组,小组成员由调解主任、调解员、相关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12、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调处,不向调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二、受理范围1、医调委调解的医患纠纷包括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件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它影响较大的纠纷
医患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应当受理进行调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患纠纷,不予受理
(1)当事人虽属本辖区居民,但在非本辖区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患纠纷;(2)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患纠纷(法院委托除外);(3)人民法院已结案的医患纠纷;(4)已申请或正进行行政调解的医患纠纷
3、对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第1页共7页等情况的纠纷,医调委应当不公开调解
三、处理程序医调委的基本工作程序:1、受理医患纠纷;22、由调解主任、调解员、相关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等人员组成本次医患纠纷的调解小组;3、调解小组分别听取、记录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