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规范矿井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所属各矿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全公司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强化整合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制订本方案
一、验收标准及适用范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等有关规定
二、验收程序(一)矿井复工或复产前,矿井首先要制订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实施方案
(二)公司批准进行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后,矿井要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整顿,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进行排查治理
排查治理和自检合格后,向孝义公司提出复工或复产验收申请
报告要写清本矿井概况,做了哪些隐患排查工作,还存在哪些隐患
(三)公司按有关规定申请集团公司安监局进行复工复产复建前的隐患大排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监部下发同意复工或复产通知书,矿井接到复工或复产通知书后方可组织建设或生产
三、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或复产验收:1
建设矿井(1)审批手续不全的;(2)未制订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3)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第1页共3页(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5)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煤矿全员培训时间不足或培训后未在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建档登记的;(6)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7)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或未在省、市、县煤炭行政部门备案的
生产矿井(1)所持证件(即“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