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对我国法官制度现状的几点思考谈及到法官制度,主要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狭义的法官制度,我们首先就会联想到的是我国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颁布于1995年,后又于2001年进行了部分修改
广义上的法官制度还应该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若干意见规定、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及地方法院系统制定的一些标准及内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和《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等
我国的司法改革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总体上来讲,较之从前是有所发展和进步的,其改革成果也是不可否认的,在此发展过程中:法院积极开展工作,制定了多项司法改革制度,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为整个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社会稳定及各种矛盾的妥善处理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在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需要完善的地方,有些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弊病和缺点,只是表现形式发生了些变化,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一些社会现象
为了使司法改革不断完善,司法公正早日得到全面实现,就有必要揭示一下司法实务法官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法官制度行政化严重(一)目前,我国法官是按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来选拔和任用的
按照国际惯例,法官是相对独立的司法官员,并不具有行政角色,法官的选任本质上是属于司法权的表现,与行政权是独立分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并没有规定“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
但实务中要担任法官工作的首要条件就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这就出现了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明显不同的现象,而且最终是以公务员的标准去选拔和录用法官
将法官纳为公务员,会造成审判与行政的混淆,使法官从产生的那刻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最终导致法院不能够独立审判
(二)法院的财政来源于当地政府机关,没有专门独立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