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工程临时用地补偿管理方案为加强采矿工程临时用地管理,规范采矿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中涉及的临时用地特指用于采矿工程(包括矿产地质勘探、开采、选矿工程,以及相关土地复垦和开发利用工程等)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以及因采矿工程建设而必须使用的堆料场、停车场、运输通道和其它临时设施等占用的土地和取弃土用地
二、临时用地合同根据《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三、临时用地期限根据《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复垦工程期限一般为1年
若有权威部门设计的复垦方案,则以主管部门审批期限为准
四、临时用地批准权限按照《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五、临时用地补偿原则采矿工程临时用地致使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失,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者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前,根据相关政策以及所占用土地类别、面积、期限等,按照实际损失(依现阶段土地实际年产值计算),制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和合同
根据采矿工程、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临时用地前一次性补偿相关损失费用,此后不再额外支付其它补偿费
六、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和依据(一)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发43号)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的通知》(政发5号),第1页共2页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见下表)为:(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1、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政发6号)执行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永政发9号)执行
七、临时用地数量控制及复垦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