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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