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方案(定稿版)第一篇:高温费方案(定稿版)**部2016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方案一、目的为承接集团战略目标,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特制定本方案。二、方案依据1.鲁人社发【2015】45号文件2.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鄂人社发【2013】39号文件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部在册在岗人员。四、发放标准及要求1.根据合同范围确定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①其中合同范围为**有限公司的员工,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140元/月/人;②其中合同范围为***有限公司的员工,依据XX省2013年《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有限公司相关制度执行;③劳务派遣员工根据所属派遣公司与集团所签订合同予以区分发放标准;2.防暑降温费享受期限为6月、7月、8月、9月;3.每月防暑降温费根据员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进行折算,并与当月工资一并兑现;6月份防暑降温费在发放7月份工资时予以补发;4.防暑降温费纳入税前工资总额,并在工资核算表及工资条中单独列支;5.当月产假、长病假等不在岗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五、其他本方案其他未尽事宜及最终解释权归**部人力资源部所有。第1页共8页**部2016年8月16日编制:审定:会签:第二篇:高温费[定稿]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三、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四、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高温季节保护职工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第2页共8页六、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省总工会二○○七年七月十一日第三篇。简评上海高温费与独生子女费简评上海高温费与独生子女费。一、高温费(上海涨至200元每月)这两天上海温度极高,都快40度了,正好上海劳动局也出了个文件,高温费由原来的10元每天,改为200元每月,这对广大劳动者是件好事,对广大劳动仲裁员、法官更是件好事(至少不用查气象记录了。),但对劳动监察并非是件好事,因为XX省规定高温费的文件是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劳动监察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投诉,说单位不给高温费,可能劳动监察大队不会管,或者直言“管不了”,这样会降低广大职工对“劳动监察”的“满意度”啊。当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温费立法层次较低,效力低下。目前全国有深圳、重庆等少数几个城市是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立法。大多数省市高温费立法通过劳动局、各地总工会等发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作出“规定”,显然执行力度大打折扣。员工索要高温费,恐怕只能在离职后走劳动仲裁这一招。XX省是否考虑来年让市政府来发“高温费”的红头文件呢。或许可以学习一下重庆、深圳的做法,让我们广大的职工确实能够得到实惠(降低维权成本)。二、独生子女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