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方案(定稿版)第一篇:高温费方案(定稿版)**部2016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方案一、目的为承接集团战略目标,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依据1
鲁人社发【2015】45号文件2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鄂人社发【2013】39号文件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部在册在岗人员
四、发放标准及要求1
根据合同范围确定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①其中合同范围为**有限公司的员工,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140元/月/人;②其中合同范围为***有限公司的员工,依据XX省2013年《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有限公司相关制度执行;③劳务派遣员工根据所属派遣公司与集团所签订合同予以区分发放标准;2
防暑降温费享受期限为6月、7月、8月、9月;3
每月防暑降温费根据员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进行折算,并与当月工资一并兑现;6月份防暑降温费在发放7月份工资时予以补发;4
防暑降温费纳入税前工资总额,并在工资核算表及工资条中单独列支;5
当月产假、长病假等不在岗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五、其他本方案其他未尽事宜及最终解释权归**部人力资源部所有
第1页共8页**部2016年8月16日编制:审定:会签:第二篇:高温费[定稿]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