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进一步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快乐成长,推动我县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促进和谐蓝山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2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基本生活、就医、就学和住房等四位一体救助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依法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民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要按照国家要求,本着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方式,依法妥善安置孤儿
要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孤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孤儿的监护人,最大限度地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
要发挥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
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县儿童福利院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
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办法,积极推进家庭寄养工作,让更多儿童福利机构的孤儿走进有爱心、有责任、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
要鼓励公民收养孤儿,同时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尽力帮助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全面落实孤儿四位一体保障(一)足额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
全县要按照国家规定和民政部下发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指导意见,根据城乡一体化原则,统一孤儿保障标准
对于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供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600元的供养标准提供保障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予的专项补助,加上孤儿现有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救助后,孤儿基本生活费仍有缺口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足并纳入财政预算
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