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城市建设高效、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暂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嫩江县县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和市政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商业服务设施)等城市建设,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嫩江县县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嫩江县房屋征收实施中心为房屋征收办确定的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实施中心的工作人员采用聘任制,人员工资由县财政核发拨付,由房屋征收办负责培训上岗,考核合格之后方可在实施中心从事房屋征收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房屋征收实行县人民政府决定制度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