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公司竞争力,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实现公司成为国内一流投资银行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工资改革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坚持兼顾股东和员工利益的原则,将员工总收入与员工的能力、绩效和公司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第三条:本方案的适用对象是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借调人员(顾问、勤杂人员等劳务报酬规定另行制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职能部门包括总裁办、人力资源总部、财会中心、研究中心、电脑中心纪检监察法律室、稽核室、行政后勤中心等部门,业务部门总部包括基金总部、机构管理总部、投资管理中心、固定收益总部、投资银行总部等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指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在广州或外地设立的办事机构
第二部分正式聘用员工的工资第五条:正式聘用员工系指由公司发文聘任相应岗位职务员工
第六条:正式聘用员工每月工资包括四部分: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及效益工资
第一章基础工资第七条:所有正式聘用员工的基础工资暂定为500元,以后根据物价水平变动情况由人力资源总部逐年调整,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章工龄工资第八条:公司所有正式聘用员工实行统一的工龄工资计算标准
工龄工资计算公式为:工龄工资=公司工龄×20元第三章岗位工资第九条:岗位工资根据部门性质及所属地区的不同分类计发
计算公式为: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第十条:广州地区员工的岗位工资基数暂定为2000元,外地营业部及公司业务部门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员工的岗位工资基数由营业部或分支机构提出,经人力资源总部审核后,报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岗位工资基数一经核准,适用于同一地区所有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各地岗位工资基数每年5月由人力资源总部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社会平均工资、物价水平和同行业工资变动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岗位工资系数分为十一等,每等四级,列表如下: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