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方案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和鼓励客商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郧西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且单个固定资产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其它外币按国家当时汇率折算)以上的非国家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条鼓励客商在我县投资开发工业园区
对在我县投资开发工业园区的,授予其园区内财产所有权和园区管理权
二、土地供应第三条客商投资需要的各类用地,可分别通过出让、承租、合资或合作、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客商投资使用土地最长年限为: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第四条客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成本价供地
第五条新办工业企业用地,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政府给予企业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承担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1—3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承担2万元/亩;在荒坡地开山造园通过山地整理兴办工业的,企业承担5000元/亩;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境外资金400万美元(其它外币按国家当时汇率折算)以上,或高新技术项目,可享受特别优惠政策扶持,实行“一事一议”
进入工业园区的按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条投资购买盘活改制企业用地享受原已制定的企业改制优惠政策;现有企业迁址扩规扩能用地参照第五条执行;投资新建开发工业园区用地由园区所在地政府与投资客商共同商议供地价格
第1页共3页三、纳税奖励第七条客商投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实行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