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10〕161号)和《关于部分对象暂不列入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长残联发〔2010〕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特殊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补助对象(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无固定性收入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固定性收入是指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的工资待遇;被征地后按月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其他固定性收入
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的低保金不列入重度残疾人的固定收入
成年重度残疾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的一、二级残疾人
(二)下列残疾人暂不享受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以下简称重残补助金):1
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
被征地后按月领取生活补贴的
在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自谋职业者或通过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获得经济收入的;以残疾人本人名义或以残疾人本人为主从事规模种养殖业、从事自由职业(自由撰稿人、艺术家、设计师、律师、经纪人、会计师、按摩师、歌手、画家等),且月收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第1页共3页(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以残疾人本人物业出租获得经济收入且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由政府各级组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五保户”
下落不明满2周年的、死亡的,从次月起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下落不明满2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