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化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构建稳定、安全、经济、高效、可持续的信息支撑体系,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建设(以下简称“四统一”)的原则,以防止产生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
第三条集团公司信息中心是全公司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四统一”的原则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管理与信息资源整合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类应用及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等)的建设与升级
第二章统一规划第五条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结合信息化建设现状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编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负责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报集团公司研究审定后实施,其作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七条各子(分)公司应编制与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相配套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统一标准第八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标准体系,信息化标准体系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有信息化项目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体系,原信息系统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更新
第四章统一计划第十条各子(分)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依据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编制年度信息化建设建议计划,经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审核,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列入子(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年度工程计划
第十一条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计划外项目发生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已下达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追加投资的,应当按照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五章统一建设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信息化项目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和项目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