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进程,明确各级司法行政单位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信息化建设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信息化建设目标管理的考核范围为各市、县(区)司法局、乡镇司法所和厅直属各单位
考核工作本着自评与集中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重点工作与项目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采用百分制进行测评打分
二、考核内容(一)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明确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管理员,人员固定,职责明确,负责具体开展本单位信息化工作
(二)制度建设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完善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制度,包括运行维护制度,对网络、设备运行、应用系统、门户网站进行日常检测和记录,及时掌握运行状况;备案制度,真实详尽记录各联网计算机及其它设备的使用者和使用地点,以及应用系统1和门户网站
(三)网络管理各单位设立专门机房,并由专人维护,有网络布线图,机房内线路整洁、设备完好
完成本局司法行政专网局域网综合布线工作,与互联网综合布线物理隔离,正确接入司法行政专网
(四)软件应用积极使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个应用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及相关业务网上流转
领导成员要带头推动,实现个人办公、公文流转、绩效考核、考勤管理、信息交流、廉政风险等应用;实现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管理、律师管理、司法鉴定管理等在网上运行
(五)网站建设做好本部门网站各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
完善信息查询、网上下载、行政审批等服务功能;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在政务网站上公开不属于法定保密范围的政务信息
(六)培训与宣传开展各种信息化宣传与培训工作
积极参加厅里统一组织的信息化培训,各单位内部也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信息化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培训,宣传信息化建设成就,普及信息化知识
要通过各种渠道,创造条件,引进、吸收、培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