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婚姻制度演讲稿秦朝的户籍制度什伍连坐的户籍制度秦的户籍制度的开始创立,大约始于秦献公时期
《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为户籍相伍
”所谓“相伍”,大约是按五家为“伍”的办法编制户口册,这表明“伍”是户口编制的最基层单位
“伍”之上是否有“什”,尚不得而知
但到了秦孝公时期,就确知“伍”之上还有“什”的组织,即每十家为一“什”
《史记·商君列传》云:“(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
”《索隐》曰:刘氏云:“五家为保,十家相连也
”“收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
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
”《正义》释“什伍”曰:“或为十保,或为五保
”同书又云:“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这显然是连坐法的具体内容
因此,不论是五家为保还是十家为保,知秦孝公用商鞅变法之时,已确立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关于户口编制的“什伍”组织系统,借以实行互相监督的什伍连坐之制
1975年出土于XX省云梦的秦简,给我们提供了商鞅变法后确已实行什伍连坐的户籍制度的新材料
秦简中的《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及《封诊式》)简文,多次提到“伍”及“伍人”,《秦律杂抄》中的《屯表律》中一次提到“什伍”,《法律答问》两次提到“即伍人谓也”的“四邻”
此外,法律还有“伍人相告”必须属实的规定;也有“什伍”组织必须对于回乡兵士弄虚作假者进行告发的规定,如果“什伍知弗告”者,“赀一甲,伍二甲”(见《屯表律》);还有对百姓傅籍时弄虚作假而“弗告者”,“伍人,户一盾”(见《傅律》)的律条
所有这些,无一不证明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确有按什、伍编制户口的制度,也有同伍、同什必须互相纠举连坐的法律,表明《史记》所载不诬
值得注意者,是秦律简文透露了较《史记》所载更为详细的情况
首先,以什伍连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