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新农合住院费补偿方案为尽可能减轻参合农民中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调整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2号)及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工作的通知》(渝农合办〔〕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年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偏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二次补偿原则新农合住院费用二次补偿(以下简称“二次补偿”)是在新农合基金收支结余大于当年筹集基金15%的情况下,将超出15%的部分基金用于对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的再次补偿
重点针对按规定比例获得新农合补偿后,仍然难以承担自付大额住院费用,对其家庭生活、生产带来困难的参合农民
二、二次补偿对象及范围凡年参合农民在年1月1日—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我县新农合补偿有关规定的住院费用
三、二次补偿标准对符合补偿规定的住院费用实施二次补偿,根据所住医院等级,按以下比例分别计算
(一)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符合补偿总费用的25%给予二次补偿;(二)在县级医院(二级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符合补偿总费用的35%给予二次补偿;(三)在市级医院(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符合补偿总费用的40%给予二次补偿;(四)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者,一年内多次接受放射治疗、化疗、透析等治疗产生的费用,按在不同等级医院产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治疗总费用累计计算二次补偿金额;(五)年新农合住院费用二次补偿总额无封顶线限制,且不与第一次补偿总额合并计算
四、二次补偿办法第1页共3页(一)年1月15日前,由县合管办统计出符合二次补偿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分别计算出二次补偿金额,制定《年新农合二次补偿统计登记表》,分别发送到各乡镇合管办和乡镇卫生院
各乡镇合管办负责通知本乡镇享受二次补偿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