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5页德国保理业监管及发展情况文章来源:驻德国经商参处一、德国政府对保理业的监管情况德国对保理业的监管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长期以来,德国政府对保理业没有专门进行监管,直至近几年才将其明确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一)监管阶段。1.无专门监管期。2009年以前,德国保理业发展环境相对松散,没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其经营行为主要靠一般性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以及行业自律等进行约束。从事保理业务的主体如果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其整体经营活动受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管,但保理业务并没有被单独列入金融监管。2.金融监管期。2008年11月,德国税收法新修订本放宽了对保理业的征税规定,即保理业可享受同银行业同等的一项贸易税收优惠,但前提是保理企业要纳入德国金融监管体系。为与该法匹配,2008年12月25日通过的德国银行法(TheBankingAct2009年修订本,德文名称:dasKreditwesengesetz)将保理与融资租赁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二)监管机构。按照德国银行法2009年修订本的规定,从2009年开始,德国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aFin)作为主要监管部门对保理业实施监管。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成立于2002年5月,由原来的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保险业监管局和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合并而成。该局隶属于联邦财政部法律和专业监管局,其董事会直接向联邦政府负责。(三)监管内容。尽管2009年起德国保理业监管方式发生了转变,但监管要求仍较为宽松,监管内容也并不复杂。对从业者而言,被监管前后主要只发生了两项变化:一是各机构从事保理业务必须向联邦金融管理局提出经营许可申请;二是保理业从业者必须定期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交各类经营状况报告等,并接受审计(详见下文)。德国将保理业纳入金融监管,主要是保理业经过几十年发展在金融服务领域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其监管需求增加使然。政府将保理业作为一项金融服务业纳入统一监管范畴第2页共85页第1页共8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5页不仅使保理业的监管更规范、更明晰、更主动,而且也使其金融监管体系更为完善。但由于银行法中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很多约束性条款对保理业并无要求,而且从事保理的企业多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或者下属机构,在保理业纳入监管前已经在间接的接受银行体系的监管所以实际上德国保理业发展的法律监管环境基本没有大的改变。二、相关法律规定(一)主要法律依据。德国银行法2009年修订本。该修订本是目前保理业最主要的法律监管依据。该法将保理业务界定为:在标准协议基础上持续购买应收账款的一类金融服务,对应收账款出让方可以有追索权,也可以无追索权。(详见银行法第1条第9款。)其中涉及保理业务的规定主要包括:准入申请、经营活动监管、免责条例等。1.准入申请。从2008年12月25日起,若在德国开展保理业务或其它任何一项银行法第1条规定的银行业务,必须按照银行法规定,向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递交营业许可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从事这类业务所必需的财力证明(该条不适用于保理业);申请者的可信度评估材料;经营者专业水准证明;一份包括商业计划、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的可行性计划书;如果有主要参股者控股拟设立的企业,还要提交股东相关资料;对是否有利益相关方持有公司权益的说明等。在收到申请者递交全套材料起半年内,金融监管局必须做出批准或拒绝许可的反馈。该局有权对符合各项规定的申请发放许可,并在联邦公告上进行发布;但也可能对一些特定的银行业务或金融服务采取限制措施,不予发放。(详见银行法第32条第1款和第33条)。此前已经运营的保理机构需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包括管理董事的姓名、商业注册的最新信息、以往年度的年报以及是否有利益相关方持有公司权益等。(详见银行法第32条及64J条)第3页共85页第2页共8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85页如果申请许可发放后一年内未被使用,则该许可自动失效。在取得许可后半年内没有开展相关业务,或者开展业务时经常性违反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