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XX公司与XXX有限公司之不良债权转让协议二零一八年月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鉴于:1
甲方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项下的金融不良债权资产及其附属权益(统称不良债权,见第1
4款定义);2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不良债权;3
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不良债权转让的受让方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中具有以下含义:1
1本协议: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及其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主债权:指甲方对本协议附件一《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
3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担保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从权利
4不良债权:指附件一《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所列的全部债权,即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主债权、担保权利派生或转化的其他权益的统称
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依据其或其前手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不良债权的原始权利人银行,下同)在基准日前和《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等而对相应的债务人、担保人享有的请求权;(2)相关债权已于基准日前经法院/仲裁机构生效判决或调解、裁定以物(股权)抵债的,甲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抵债物(股权)享有的权利;(3)甲方或其前手权利人已于基准日前转让部分债权的,根据相关的债权转让协议等享有的转让价款请求权等;不良债权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