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7页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试行)的通知赣建规[2006]3号各市、县规划(建设)局: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省厅制定了《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该规程试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除附表五由省建设厅印制外,其他附表均由各地按样式自行印制
附件:《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试行)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以下简称规划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建设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法人或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未依法编制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予受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建设单位在用地规划审批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否则,不予审批建设用地
第七条对自有用地,且不改变用地性质或者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入下一个审批程序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