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9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
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