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探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59号),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为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的理解,本文作进一步探讨
一、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依据的不同条件,重组业务税务处理可以分为一般性重组税务处理和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作为原则性规定普遍适用;对于一些特殊重组,则适用不同的计税基础和计税方法
(一)一般性重组的税务处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债务重组,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企业合并,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特殊性企业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比例;三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五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于一些特殊重组,适用不同的计税基础和计税方法
需注意的是,特殊性企业重组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外,对支付资金也有一些具体要求:1
资产收购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