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方案一、2010年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方案(一)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总费用-1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70%=个人补偿费用
(二)*县境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中医医院、*县红十字医院除外):[住院总费用-2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60%=个人补偿费用
(三)*县中医医院、*县红十字医院
[住院总费用-1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60%=个人补偿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产生的中药费用补偿比例在原报销基础上增加10%
(四)*县以外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总费用-6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45%=个人补偿费用
(五)XX省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总费用-6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35%=个人补偿费用
(六)*县以外的非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总费用-8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25%=个人补偿费用
每例正常产住院分娩(顺产)定额补助300元
其他情况住院分娩按参合农民新农合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享受了住院补偿的产妇,不再享受定额补偿
全年累计个人住院补偿金额最高为30000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相关规定(一)根据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不得将公共卫生事项列入新农合资金支出内容”的规定,取消对动物咬伤后接种狂犬疫苗的定额补助
(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助,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
三、实行门诊家庭帐户和门诊统筹试点(一)实行门诊家庭帐户的乡镇除门诊统筹试点乡镇外,其余乡镇仍实行门诊家庭帐户
农民个人缴纳的20元参合费,14元纳入门诊家庭帐户,6元纳入住院统筹基金
农民个人缴纳基金纳入家庭账户的14元参合第1页共2页费,农民个人可以用于门诊费用,也可用于支付住院费用,门诊统筹试点乡镇除外
(二)实行门诊统筹试点的乡镇1